對于完成訓(xùn)練并考試合格,符合本規(guī)定頒發(fā)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執(zhí)照和等級條件的人員,在其駕駛員執(zhí)照上簽注如下信息:
A.駕駛員等級:
1)視距內(nèi)等級
2)超視距等級
3)教員等級
B.類別等級:
1)固定翼
2)直升機
3)多旋翼
4)垂直起降固定翼
5)自轉(zhuǎn)旋翼機
6)飛艇
7)其他
C.分類等級:
分類等級 空機重量(千克) 起飛全重(千克)
、 0<W≤0.25
、 0.25<W≤4 1.5<W≤7
、 4<W≤15 7<W≤25
、 15<W≤116 25<W≤150
、 植保類無人機
、 116<W≤5700 150<W≤5700
、 W>5700
D. 型別和職位(僅適用于 XI、XII 分類等級)
1)無人機型別。
2)職位,包括機長、副駕駛。
注 1:實際運行中,Ⅲ、Ⅳ、Ⅺ類分類有交叉時,按照較高要求的一類分類。
注 2:對于串、并列運行或者編隊運行的無人機,按照總重量分類。
注 3:地方政府(例如當(dāng)?shù)毓膊块T)對于Ⅰ、Ⅱ類無人機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規(guī)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體要求為準(zhǔ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