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驗示范范圍、規(guī)模
在全省范圍內,每個縣(市、區(qū))不超過10臺。
二、試驗示范機具技術條件
1.空機質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飛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載藥量10升以上(含10升);設計飛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設計飛行真高不超過20米,能夠控制在視距內或擴展視距內操作;有固定的藥箱安裝位置和唯一匹配緊固件,一款機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藥箱。
2.有操作人員身份密鑰接入裝置,能夠做到經密鑰連接后方可作業(yè)飛行;加裝有飛行控制芯片、電子圍欄、避障系統(tǒng)軟件、作業(yè)飛行數據實時記錄存儲設備和施藥作業(yè)系統(tǒng),具備防重噴漏噴、防農藥漂移功能,能夠實現作業(yè)飛行可識別、可監(jiān)測、可追查。
3.獲得省級以上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或鑒定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或鑒定證書。納入適航管理的農用航空器由民航局適航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
4.每組電池續(xù)航時間應能保證噴完額定載藥量。電池應有外殼和電路保護,防止在使用、充電、存儲過程中出現安全問題。 |